广州市众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众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3577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双兵,男。
被告:广州市众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秋明。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众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