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3577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双兵,男。
被告:广州市众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秋明。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众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