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禾冠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303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禾冠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吉林省禾冠种业有限公司预付款3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禾冠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寄来的《中止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书》,获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皖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汪普跃对被申请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吉林省禾冠种业有限公司应依据本院(2020)吉030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30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殷立新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