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上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2执35号之一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四、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21)皖01破申1号,并指定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卓林 审判员  吴振滨 审判员  谢申文
书记员  李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