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05民初710号
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4959元,由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云伟
人民陪审员 何华林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法官助理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