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执978号之一
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皖0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214977元一案。
本案执行期间,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578.18元已被本院依法划拨,并已上交国库,无证券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后向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已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皖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汪普跃对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吕爱来
审判员 赵俊山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