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6民初63之一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色永,男,北川县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羌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号。
被告:**,男,羌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钟 华
审判员 张陈俐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佶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