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6民初17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川县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羌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号。 被告:***,男,羌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