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6民初1547号之一 原告:***,男,羌族,1971年02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羌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男,羌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