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法定代表人:饶晓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美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旷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地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地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本案中,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其虽然提供了其承租红谷滩新区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费发票等证据,但并不能证明该地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一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熊达和
代理审判员*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成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