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岳执字第034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旷辉。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荷花塘土地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彭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美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荷花塘土地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银行、车辆、房产等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荷花塘土地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毛万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