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大道与万松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5133906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45305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上诉人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