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81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经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大道与万松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149992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从2019年1月1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违约金760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方式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去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歇业。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起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及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提起破产清算,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17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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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