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破申148号

申请人: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潘龙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莘阳大道与万松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茂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星海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20年5月20日向债权人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京华公司对此无异议。2020年10月20日,本院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20年10月2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星海公司,债务人星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星海公司系从事市场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柜台出租、物业服务的企业,于2012年8月7日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莘阳大道与万松东路交叉口,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股东王雯雯认缴出资50万元,持有10%股权,其中10万元已经到位,40万元于2042年8月6日前到位;股东张茂盛认缴出资50万元,持有10%股权,其中10万元已经到位,40万元于2042年8月6日前到位;股东吴云伟认缴出资200万元,持有40%股权,其中40万元已经到位,160万元于2042年8月6日前到位;股东吴云霞认缴出资200万元,持有40%股权,其中40万元已经到位,160万元于2042年8月6日前到位。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浙03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星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京华公司1499926元、违约金7600元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由于被申请人星海公司未履行债务,申请人京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星海公司至今未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星海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星海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债权人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星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詹应国

审 判 员 蔡木义

审 判 员 蔡芳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江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