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青山钢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636号

原告: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4530541H,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潘龙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山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66438559W,住所地浙江**田县温溪镇小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路遥。

原告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山钢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时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也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同时考虑到其未缴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胜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徐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