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街道办事处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2583号之一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禹培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街道办事处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原名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