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禹培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俊义,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吉拉沁南路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杨俊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4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杨俊义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杨俊义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无股票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2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培珍、杨俊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杨俊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因疫情原因无法实地调查,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内0104执74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 文 陵
审判员 吉勒格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