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善文。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禹培珍。
本院在执行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内062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9日经过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信息,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16日,通过准格尔旗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于2021年12月29日以电话、短信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艺霖,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赵美清
审判员 高振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