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

***与**、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3637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新,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
法定代表人:禹培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艺、叶文娟,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0元已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海峰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邬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