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3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0120368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917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236171.72元及利息损失(以236171.72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4日起按每日支付利息损失25元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42元,执行费35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