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5执46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86、8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880号5号楼6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617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2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