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民申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86、8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2民终30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转给景域公司(万科湖畔工程)项目经理**327198元,作为项目部费用,上述款项不能作为景域公司向**支付的劳务费,二审判决未扣减该部分款项错误。2.**垫付了2018年工人房租41472元、管理人员伙食费44500元及2019年1-9月份的工人房租37367元和1月份管理人员伙食费3600元、电工伙食费2400元,二审判决遗漏了该部分款项,明显是错误的。3.**2020年1月23日通过微信转给***5000元,二审判决未予扣减错误。4.二审判决认定景域公司向**支付了6000元现金,缺乏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归纳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1.案涉劳务费总额是多少;2.景域公司欠付的劳务费有多少。
关于焦点一。庭审中,景域公司辩称2018年及2019年1-8月份由***签字并经双方确认的工资金额为832153元。法庭询问:“这个钱里是否包括伙食费与房租。”**明确答复:“还有2019年9月到12月没算,9月是44740元,10月42220元,11月32280元,12月21780元,合计141020元。”二审判决结合本案其它证据情况,采纳了**该项主张并认定案涉劳务费总额为973173元(832153元+141020元=973173元)。本案中,**申请再审却主张二审判决还遗漏了2018年房租41472元、管理人员伙食费44500元及2019年1-9月份房租37367元和1月份管理人员伙食费3600元、电工伙食费2400元未予计算,与其前述意思表示矛盾,有违禁止反言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如前所述,案涉劳务费总额为973173元。二审庭审中,景域公司主张其已通过转账及以现金方式向**支付了15笔劳务费,金额总计为810021.08元。**当庭表示:“确实是转了15笔,确实是收到这么多钱80多万。”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景域公司欠付的劳务费为163151.92元(973173元-810021.08元=163151.92元),有事实根据。至于6000元现金付款的问题。经查,景域公司主张的上述15笔付款中仅有1笔现金,金额为6000元。**在二审庭审中已经明确认可收到了该6000元现金付款,现申请再审又予以否认,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另外,鉴于项目部经费不属本案争议范围且**庭审中并未向景域公司主张扣减相关费用,故本院对其该项再审事由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