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津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6456号
原告:金果,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津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蓟州区兴华大街东段北侧碧玉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亚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果与被告天津市津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金果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金果负担。
审判员  徐宏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林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