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52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东段北侧碧玉家园4-商业S21。
法定代表人:王亚成,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文安街15号(原地震办院内)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19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天津荣泰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3元。因被执行人天津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津0119执5213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合并执行决定书,将(2022)津0119执5213号执行案件合并至(2022)津0119执5671号案件中,执行标的一并计入(2022)津0119执5671号执行案件。
执行合并以后,(2022)津0119执5213号执行程序继续存在已经无实际执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9执5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红波
审 判 员 刘 兰
审 判 员 李冠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恒
书 记 员 刘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