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张某、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221民初2960号

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0755543742。

法定代表人:孟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辽宁省铁岭市。

被告: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兴安盟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起诉金额有误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受理2905元,由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陈锁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