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221民初2960号
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0755543742。
法定代表人:孟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辽宁省铁岭市。
被告: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兴安盟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起诉金额有误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受理2905元,由原告兴安盟渤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陈锁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