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民初823号
原告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青年东街13号29幢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4元,减半收取3372元,其他诉讼费140元,共计3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