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2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7677.4元,案件受理费1242元,应承担的执行费为784元,以上共计59703.4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970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9703.4元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