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财保36号
申请人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青年东街13号29幢1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榆次市电力结构配件厂以其位于榆次区经纬路30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榆次市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担保人榆次市电力结构配件厂位于榆次区经纬路30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榆次市房权证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