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3034号
原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61993F(1-1)。
法定代表人:何宏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民,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涌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尚塘乡尚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53240202Y。
法定代表人:王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洲
书记员赵能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