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辖35号

原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尚塘镇尚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53240202Y。

法定代表人:王贝,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61993F。

法定代表人:何宏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良木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冲浪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安徽良木公司诉称,2017年5月6日,安徽良木公司与安庆冲浪公司签订规模养殖沼气工程设备合同,该沼气工程是为安徽良木公司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由安庆冲浪公司提供10套40立方米玻璃钢厌氧沼气罐、1套100立方米湿式贮气柜及脱硫塔阻火器、连接管道等设备的制作、安装、工程调试及试运行。2018年8月4日上午9时许,因沼气发电机不能正常运行,安徽良木公司员工王**在向安庆冲浪公司多次电话咨询后,带领安徽良木公司员工李斌和孙士洪先后进入沼气工程现场检查,于当日11时许发生沼气中毒事件,造成王**沼气中毒死亡,李斌、孙士洪重伤。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证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沼气池中提沼气发生间歇性泄露,根本原因为1、安庆冲浪公司未提供沼气工程相关设计、施工和安装资质,擅自进行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涉超范围经营。2、当沼气不能正常发电,王**通过电话咨询安庆冲浪公司后按照安庆冲浪公司的指导关闭沼气池导气管阀门,安庆冲浪公司未及时做出警告性提示和检修规范提示。3、安庆冲浪公司设备未设置危险气体报警和通风换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安徽良木公司及其主管单位多次督促安庆冲浪公司严格履行合同,排除安全隐患,恢复设备生产,但安庆冲浪公司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安庆冲浪公司赔偿生产经营损失1242600元,整改费用352000元,合计1594600元;2、安庆冲浪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良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贝系政协凤台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安徽良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贝系政协凤台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凤台县人民法院以其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