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4290号
原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何宏瑞,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