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恒,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193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61993F。
法定代表人:何宏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恒、王文义、***与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恒、王文义、***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2)皖0422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