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61993F。
法定代表人:何宏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林,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伟,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玉明,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审原告:刘瑞英,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审原告:李某1,女,汉族,2008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审原告:李某2,女,汉族,2013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审原告:李某3,男,汉族,2016年6月2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审被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尚塘乡尚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53240202Y。
法定代表人:王贝,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明、原审原告刘瑞英、原审原告李某1、原审原告李某2、原审原告李某3、原审被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请,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桂华雷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倘余山
书 记 员 许小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