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61993F。
法定代表人:何宏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尚塘乡尚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53240202Y(1-1)。
法定代表人:王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计2842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 欣
审判员 刘家成
审判员 余益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