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辖3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61993F。
法定代表人:何宏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尚塘乡尚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53240202Y。
法定代表人:王贝,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冲浪公司)、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良木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诉称,2017年5月6日,安徽良木公司与安庆冲浪公司签订规模养殖沼气工程设备合同,该沼气工程是为安徽良木公司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由安庆冲浪公司提供10套40立方米玻璃钢厌氧沼气罐、1套100立方米湿式贮气柜及脱硫塔、阻火器、连接管道等设备的制作、安装、工程调试及试运行。生产的沼气用于发电,沼液用于种植还田。2018年8月4日上午9时许,安徽良木公司沼气发电机不能正常运行,公司职工王**在向安庆冲浪公司多次电话咨询后,带领公司员工李斌和***先后进入沼气工程现场检查,于当日11时许发生沼气中毒事件。安徽良木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安监、公安部门进行了报告,通知沼气中毒事件,垫付相关治疗费用。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证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沼气池中沼气发生间歇性泄露。根本原因有三:1、安庆冲浪公司未提供沼气工程相关设计、施工和安装资质,擅自进行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涉超范围经营。2、当沼气不能正常发电,王**通过电话咨询安庆冲浪公司后,按照其指导关闭沼气池导气管阀门,安庆冲浪公司未及时做出警告性提示和检修规范提示。3、安庆冲浪公司设备未设置危险气体报警和通风换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侵权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损失,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106953.48元、住宿费6000元、交通费1500元、护理费7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50元、残疾赔偿金95136元、误工费4185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鉴定费4034.15元,合计292303.6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良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贝系政协凤台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安徽良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贝系政协凤台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凤台县人民法院以其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