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4288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宏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尚塘乡尚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53240202Y。
法定代表人:王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冲浪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良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