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泰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申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宏泰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9)内0602民初44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材料款8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月7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且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孟 克
代理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娜和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