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3381号
原告:铁岭市妇婴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33号。
法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词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铁岭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妇婴医院与被告铁岭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铁岭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妇婴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市妇婴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铁岭市妇婴医院预交2534元,退还248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岭市妇婴医院负担。
审判员 范秀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