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221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东北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行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铁岭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东北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铁岭东北物流城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铁岭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872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