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招远市华鹏电器铸造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5民初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招远市华鹏电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招远市华鹏电器铸造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xxxx)鲁0685民初xx号民事裁定,2019年1月18日,本院冻结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3700166628005000xxxx号账户存款350000元,实际冻结341961.01元。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xxxx)鲁068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给付义务,其向本院提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