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5民初4132号
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住所地醴陵市。
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6元,减半收取计4848元,申请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