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隆化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某某、隆化县三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5民初929号
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隆化县。
被告:隆化县三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隆化县三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92元,减半收取120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