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涞源县恒邦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保52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被执行人:涞源县恒邦矿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涞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民初473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涞源县恒邦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