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924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兴业县蒲塘中心卫生院,汉族,住所地兴业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兴业县蒲塘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24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兴业县蒲塘中心卫生院应支付申请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款152000元,承担执行费2205.05元。本院已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924民初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