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314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津头乡麻村三组民族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唐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9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152550元及利息和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15255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需要续查封、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