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5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西段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23091R。
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桥头镇桥头村地菜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94309260Y。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12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20)桂1225执471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200元、违约金3306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082元,申请执行费5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目前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瑞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银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