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3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津头乡麻村三组民族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唐甫。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品信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55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国土、房产、车辆、证券、理财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查封、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续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