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格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新格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723号
原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丙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新格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立国,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新格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红颖
代理审判员  陶 源
陪 审 员  王小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