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2140号
原告***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浙江农资大厦**主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浙农锦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毛兴将)。
被告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东郊段v>
法定代表人戚西洋,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722050.5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722050.5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岸峰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陈贵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