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财保96号
申请人: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东郊段。
法定代表人:杨福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喜,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丽,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龙家坪44号。
法定代表人:谢锐,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价值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额为800000元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06511919202200××××)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8月23日,衡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珈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齐翔
书 记 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