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5号
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洪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石四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朱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0.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26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计慧洁